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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9-02-14 14:27:59 by Jaylin    查看次数: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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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起草的《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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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维护正常的商标工作秩序,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对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并且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

(一)摹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攀附他人商誉;

(二)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当攫取他人商誉;

(三)明知或应知存在其他在先权利,但仍抢先申请注册与其相同、相近似的商标;

(四)重复申请商标注册,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

(五)短时间内大量申请商标注册,明显超过合理限度;

(六)申请商标注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没有对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七)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八)帮助他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进行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述类型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第四条 

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应当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以下处理:

(一)对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没有正当理由或者证据不足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五条驳回申请或者不予注册;

(二)取得商标注册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三)转让取得的注册商标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所称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不予核准;

(四)商标代理机构从事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所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除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取得的注册商标数量并予以标记;

(三)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予资助、扶持和奖励;已经资助、扶持或者奖励后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根据情节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年度起五年内对该主体及其关联主体不予资助、扶持或者奖励;

(四)商标代理机构从事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整改约谈,商标行业协会对该机构及有关商标代理人依法采取行业自律措施;

(五)通过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骗取资助、扶持、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采取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七条 

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积极引导公众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申请商标注册,规范公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举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关于《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商标促进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现。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中小微企业不断涌现,市场主体对注册商标的需求增长空前。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注册资源减少,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时有发生,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而非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注册”行为大量出现。这些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强烈呼吁应尽快予以遏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立法研究,拟通过完善商标法律法规,优化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和保护等制度,形成遏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虽然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等概括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缺乏具体依据和标准。考虑到商标法修改周期较长,短期内难以快速遏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故借鉴专利领域非正常申请行为规制措施,起草本部门规章,以期充分运用现有法律制度,重申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立法宗旨,加强政策引导,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并为今后修改完善商标法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二、起草的主要思路 

《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角度出发,拟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职能,将遏制非正常申请行为的关口前移,强调政府导向与市场驱动并重,监管与引导相结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着力解决实践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等问题,形成严厉打击商标囤积注册、恶意申请的长效机制。征求意见稿坚持商标注册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原则,从行政管理角度多方面采取措施,同时呼吁社会公众充分利用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注册商标无效等制度,关注注册商标使用意图,强化市场主体对有实际使用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申请商标注册的良好导向,以期达到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予以规制的目的。 在立法思路上,主要着眼于以下三点:一是归纳典型情况,以案例为基础、问题为导向,界定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类型;二是明确法律依据,在商标法第四次修改工作尚未启动的情况下,从现有法律规定中找准依据,确保依法行政;三是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综合监管,将商标审查、管理流程内规制手段与信用记录、数据统计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结合,形成多方位综合监管。

同时,征求意见稿总结立法和实践经验,在体例和具体措施上充分参考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七十五号令)。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8条,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立法目的,重申商标法确立的诚信原则和以使用意愿为前提申请商标注册的导向(第一、二条);二是以列举方式规定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类型(第三条);三是明确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法律后果(第四条);四是从信用记录、统计标准、代理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规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并规定当事人相应的权(第五、六条);五是明确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引导、规范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行为的职责,动员社会公众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予以举报、监督(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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