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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双方就知识产权达成共识,这是国人应有的底气!

2019-12-17 15:32:57 by Jaylin    查看次数: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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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3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中美已就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文本达成一致。

根据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在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达成了诸多共识,包括商业秘密保护、与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专利有效期延长、地理标志、打击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的盗版和假冒、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以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执行和程序等。

中美关系图 来源图虫创意.jpg

而为什么在中美贸易冲突的节骨眼上,却在知识产权上达成如此多的共识事项呢?中国愿意达成协议的底气何在?

本文就上述已经达成的诸多共识,参考自IPRdaily中文网,由作者朱宏飞、杨如意律师进行梳理分析,供大家参考和指正。

 1、关于商业秘密保护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此次修订全部集中于商业秘密相关条款,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均得到显著提高。

在修订法中,第九条扩充了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增加法定保密义务的规定,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侵权纳入侵权主体;第十七、第二十一条增设惩罚性损害赔偿并大幅提高法定赔偿和行政罚款的最高数额,并在第三十二条增设了专门适用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条款,明显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要求,有利于权利人维权行动的开展。

此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该规定属于顶层设计,相信下一步各地方政府、司法部门会有进一步工作细则、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予以跟进。

 2、关于加强药品知识产权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8年3月21日提出了《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要求完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明确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路径,具备实施强制许可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强制许可请求。

2019年1月4日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征求意见特别做了规定:为补偿创新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时间,对在中国境内与境外同步申请上市的创新药品发明专利,国务院可以决定延长专利权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五年,创新药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针对中医药保护,2019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意见要求加强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健全赋予中医药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保障机制。

 3、关于延长专利有效期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中将原专利法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为补偿创新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时间,对在中国境内与境外同步申请上市的创新药品发明专利,国务院可以决定延长专利权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五年,创新药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根据修正案,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不变,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拟延长五年,药品的保护期限可由国务院决定延长,但不得超过五年。

 4、关于地理标志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批准。同时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11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国外地理标志申请在华保护的两种渠道,即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二是增加了保护后变更、撤销的情形,允许变更和撤销,一方面反映了对等原则,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国外地理标志的保护要以不损害我国的利益为前提;

三是明确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渠道,规定了更加完善的程序规则,使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审查和监管保护更加规范化、有序化。

中美协议图 来源百度.jpg

 5、打击电子商务平台盗版和假冒行为  

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说,电商平台的盗版假冒问题已经形成了多渠道多途径的投诉保护机制。但是,这种过度保护的机制有时也给一些权利人提供了滥用知识产权的机会,这一动向值得关注,避免矫枉过正。出口领域的盗版假冒问题,更多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通过司法实践进行调节的情况较多,在此不再赘述。

 6、打击商标恶意注册  

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囤积商标以牟利的行为旗帜鲜明的竖起了大拇指。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在商标异议期内,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已经注册的商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请求宣告商标无效。对于商标代理机构而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进行商标注册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照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7、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执行和程序  

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8、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实的问题  

从《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有关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来看,除了顶层的设计外,我们重点注意到,该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定期召开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人员经费。

特别是,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绩效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制度和保护水平评估制度。完善通报约谈机制,督促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

因此,就现行体制来说,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各层级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会有任何懈怠和务虚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  

我们坚信,无论中美之间最终将以何种形式、何时解决贸易冲突,中国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是精进不休的,它是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需求,并不以外部力量或任何国家的压力或意志而有所改变。

因此,抛开中美贸易间的冲突,单就中美双方的知识产权维度来说,或将跨越鸿沟,达成共识。>>>在线咨询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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