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岸豁免申请基本要求:
(1) 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中国香港客商;
(2) 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中国香港发生;
(3) 货物未在中国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4) 未在中国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中国香港员工;
(5) 利润主要来源于中国香港以外的贸易收入。
2、申请次数与间隔时间:
由于中国香港是7年一个税务周期,所以只要贵司的业务没有改变,在税务局的惯常做法下,申请离岸豁免一次便可,不需要每年都持续申请。若申请成功后,税局会视贵司以后年度都是离岸,会不定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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