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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分类 第十九类 1912
第十九类   非金属建筑材料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硬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纪念碑。

【注释】

第十九类主要包括非金属建筑材料。 本类尤其包括: ——建筑用半成品木材,例如:横梁、板、护板; ——木制饰面薄板; ——建筑用玻璃,例如:玻璃砖瓦,建筑用隔热玻璃,安全玻璃; ——路标用玻璃颗粒; ——花岗石,大理石,沙砾; ——赤土(建筑材料); ——装有光伏电池的非金属屋顶板; ——非金属墓碑和非金属墓; ——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塑像、半身像和艺术品; ——混凝土制信箱; ——土工布; ——涂层(建筑材料); ——非金属脚手架; ——非金属制可移动的建筑物或建筑结构,例如:水族池,鸟舍,旗杆,门廊,游泳池。 ? 本类尤其不包括,改为: ——水泥保护剂,水泥防水用制剂(第一类); ——防火制剂(第一类); ——木材防腐剂(第二类); ——建筑用脱模油(第四类); ——金属信箱(第六类),非金属、非砖石制信箱(第二十类); ——像、半身像和艺术品:普通金属制(第六类),贵金属制(第十四类),木、蜡、石膏或塑 料制(第二十类),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第二十一类); ——某些非建筑用的非金属管,例如:管道(卫生设备部件)(第十一类),非金属软管和非金 属柔性管(第十七类); ——建筑防潮材料(第十七类); ——运载工具用窗玻璃(半成品)(第十一类); ——鸟笼(第十一类); ——地席,亚麻油地毡及其他铺在已建成地板上的材料(第二十七类); ——未切锯或未加工的木材(第三十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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