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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标注册审查与常见问题解答

2017-06-14 15:45:30 by zhanglan    查看次数: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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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须知


加拿大商标实质审查分相对审查和绝对审查,根据《商标法》规定,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是:


(1)与下列标志相同或近似不得注册(禁止性规定):

a.皇家/皇室标志(盾冠杖等)

b.总督的任何标志;

c.任何指向商品/服务的来源是皇室或政府的;

d.加拿大的国旗国徽或地区旗帜徽记(包括已弃用的),其他国家的国旗国徽及徽记等,政府间组织的旗徽等;

e.红十字、红新月、红水晶、红狮子、红太阳(伊朗的红十字标志);

f.政府部门标志;

g.不道德的,令人反感的词语/图形;

h.导致他人与某个活人/死亡未满30年的人产生关联的;

i.任何大学名称;

j.获得皇家特许或政府特许或大学许可的除外(针对这些机构的标志);


(2)不适用于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情况:获得相关机构/人特许的(皇室/政府机构/个人等);提到的标志中,相关机构明确规定可以使用的;

以下情况不得注册:

a.仅含任何活人的或者死亡不超过30年的人姓或名;

b.直接指明或虚假指明原产地的英文/法语或图片等;

c.在相关商品上使用的任何商品名/服务名(任何语言);

d.与在先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近似会相同);

e.第9、10节规定不得注册的商标(绝对理由);

f. 10.1节规定不得注册的商标;

g.全部或部分指定一个被保护的地理名称,但实际商品来源不服,仅限酒类商品;

h.奥运及残奥标志法规定不可注册的。

注:不适用上述情况:在申请之前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相对理由审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会进行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审查。

注册官将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如果审查通过,将在商标公告或服务上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没有被提出异议,申请人缴纳注册费后,将签发注册证。如果拒绝注册,注册官将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驳回的理由。


加拿大商标申请注意事项


1. 必须注册才能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贵重金属。

2. 申请人名义。一般只能有一个申请人,如果是两个申请人共同申请,那么这两者必须是合伙人关系或有法律关系的联合公司。

3. 检索商号。 商号即使没有注册,也可以被视为商标的在先使用,但前提是,该商号必须以商标来使用。

4. 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不能用来描述商品/服务。

5. 商标中含有“bank”,并且服务包括银行服务,申请人必须是经过授权使用该“bank”字样。商标中含有"mail", letter", and "post",并且服务包括邮寄服务,申请人必须是经过授权使用该等字样。


加拿大业务常见问题


1、问:加拿大商品是否按照尼斯国际分类?

答:加拿大商品不分类,无官固定的官方分类表,商标申请可涵盖任意商品/服务,商品项目超过20项会产生额外代理费。

2、问:加拿大商标申请是否实审?

答:加拿大商标实行实质审查。

3、问:权利人在2011年的时候在加拿大申请了一个商标,当时申请的时候用的是我们翻译的英文名称(Guangzhou Weijin Air Conditioner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但是实际使用时用的是客户自己的常用英文名(Guangzhou VKIN Air Conditioner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两个翻译不同,现有以下问题需要确认。

(1)出口时名义翻译不同会不会有问题。

(2)以后如果要提异议,或者被人提出撤销等商标案件时,要提供证据,这样不是同一英文名称的证据是否有用。

(3)在实际维权中会不会牵涉到名义不统一,权利人无法认定的问题。

(4)之前的商标有没有必要做一个名义的变更.

(5)客户现在要注册一个与之前商标不近似的商标,用新名义注册会不会有什么要注意的地方。

答:针对此问题,我们建议客户做名义变更。使用时的名义和注册商标的名义不一致,对商品的进出口、使用证据以及商标权利人归属等问题都是有影响的。如客户注册其他未构成近似冲突的商标,用新名义注册是完全可以的,不会受之前的商标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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