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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法拉力起诉长沙法拉利酒业侵权

2018-09-29 17:48:07 by Lancy    查看次数: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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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熟知的法拉利,是举世闻名的赛车和运动跑车的生产厂家,总部位于意大利马拉内罗,由恩佐·法拉利(EnzoFerrari)于1947年创办。

  然而在长沙,有一家酒业贸易公司也叫法拉利,其在葡萄酒等酒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驰名商标有很大的相似性。正是对相似标识的使用,引发了一场关于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纠纷。

  9月14日,长沙市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这一案件,意大利法拉力公司(编者注:该案法庭文书中,对意大利公司采用了“法拉力”的称呼)的代理律师与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君、代理人以及销售该酒的湖南华润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湘府店的代理人等,就商标使用等问题进行了当庭辩论。

  焦点一

  是否侵犯了车企商标权?

  法拉力公司代理律师认为,“FERRARI”(常音译为“法拉利”或“法拉力”)公司是世界顶级的赛车和高性能跑车制造商。早在1991年开始,法拉力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一系列“法拉力”、“法拉利”、“H1”及跃马图形商标,这些商标迄今有效。

  就在2004年2月10日,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君向商标局申请“法拉利”商标,2007年1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

  法拉力公司认为,2008年1月,冷君将意大利原产“法拉利葡萄酒”在中国市场销售,并与人合作编著《法拉利葡萄酒品鉴宝典》,书中使用法拉利相关商标,将法拉利车队及跑车图片、恩佐·法拉利生平介绍纳入其中用以宣传,“攀附原告驰名商标的恶意明显,损害了原告利益”。

  法拉力公司代理人认为,长沙法拉利贸易酒业公司销售的葡萄酒瓶身上的标识,图形部分与原跃马图形商标相同,中文部分法拉利与原告“法拉利”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英文部分特殊字体的表现在视觉效果上与原告的驰名商标高度相似。在公司宣传、推广中,刻意使用法拉利车队及跑车图片、恩佐·法拉利生平,属于误导公众,刻意攀附原商标的商誉,构成侵权。

  法拉力公司要求几被告停止侵权,并索赔350万元。

  回应:

  对此,长沙法拉利酒业的代理人拿着该公司生产的红酒解释,“FALALI”标识没有在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也与“FERRARI”不近似,仅仅在名片或公司形象宣传材料上使用,不构或商标侵权行为。“FALALI”也不是独立使用的商标,只不过是对被告注册商标“法拉利”的一种呼叫,相关公众不会将其识别为独立存在的品牌。“FALALI”与“FERRARI”字母构成不同,发音明显不同,也不是近似商标,加之行业明显不同,没有误认的可能。

  “FERRARI在原告本国就是普通姓氏,并非原告独创的。”他认为,早在2005年8月16日,原告一并向多个商品品类申请了近20件“法拉利”商标,避开了第29、30、31、33类等已经有人申请注册的类别,说明其已经“知道并接受”他人在先注册的结果。

  关于“马”图形商标侵权问题,他认为,原告的两件马图形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撤销,足以说明原告在33类商品上并无使用意图,只是“白占”商标资源。

  “跃马图腾只是我们设计的一种装点,如龙马精神、马到成功,它是一种寓意。”冷君向记者解释说,跃马图腾并非是法拉力公司的商标,在33类酒业商标里,根本就没有跃马图腾,所以对其使用并未涉及到侵犯商标的问题。

  焦点二

  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法拉力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法拉力”、“法拉利”、“FERRARI”及跃马图形商标在被侵权行为实施之前,已经在中国核准注册,并通过长期的使用、宣传,达到驰名状态。

  长沙法拉利酒业将原告在先注册并驰名的商标,作为字号注册、使用,进行葡萄酒等消类品的经营,容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009年4月21日***《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因企业名称不正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因此在涉及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案件中,变更企业名称应视为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

  “从2008年开始到现在,几被告侵权行为时间长渝9年,侵权地域涉及湖南、山东、浙江等地,被诉侵权产品生产、销售的数量巨大,几被告分工合作,牟取的巨额非法利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应通过加大金额的方式严惩。”

  回应:

  长沙法拉利酒业则认为,在意大利和全球的使用看,“FERRARI”在汽车、红酒、农业机械等许多商品是并存的商标,由不同企业持有,法拉力汽车和法拉力葡萄酒分属于不同的公司经管,正如中国的消费者能够区分长城汽车和长城葡萄酒的生产商一样,同样长城汽车也不能到国外替长城葡萄酒抢占市场。

  “从2008年至今,我们一直从意大利原装进口葡萄酒在国内售卖,已经有十年时间了。”冷君在记者采访时说,“销售的酒都是比较平价的,价格从几十元到二百元不等”。

  长沙法拉利酒业代理人称,商品标识的相似并不会对法拉利汽车产生任何影响,法拉力公司销售的是汽车高端商品,长沙法拉利酒业销售的是平价的酒类商品,“两种商品差异很大,老百姓不会将二者联系到一起”。

  “这次的起诉,其实是意大利酒业公司与法拉力公司联合抢夺长沙法拉利酒业公司的商标而已。”冷君称。酒业公司代理人称,“这个案件的实质是国外的酒业公司和法拉力公司联合实施知识产权抢劫,原告起诉存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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