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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美国商标在先权利 商标使用是否可替代商标注册?

2020-09-29 10:53:26 by Lancy    查看次数: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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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美国商标时,美国商标局要求商标申请者提供使用证据,因为美国商标法是采用的“使用在先”原则,对在先使用的商标给予了更好的保护,使用在先商标可以产生在先权利。那么,是不是商标使用就可以代替商标注册了呢?或者说就不着急申请商标了呢?

事实并非如此。

美国商标注册.jpg

图/图虫创意

2个案例告诉你为什么要及时注册商标

如果商标已经在美国使用,但没有及时申请注册,虽然它享有在先权利,但这种权利会受到限制。

案例一:假设一商标R,A在 2005年美国某地区已实际使用, 2008年才申请注册,于2009年注册成功。而B从2006年开始在美国其他地区善意使用此R商标(毫不知情情况下)。这种使用被视为“同时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虽然A先于B使用了R商标,但这种使用仅限于某些领域,不能限制其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他领域善意使用该商标。只有向美国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才能在全国范围内覆盖其权利。因此,虽然B后来使用了R商标,但在A的商标申请日之前,他仍然有权在使用范围和区域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商标注册人A不能在这些区域使用R商标,从而使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案例二:假设R商标,A在2005年美国某地区已实际使用,但从未向美国商标局申请注册。B于2006年开始在美国其他地区善意使用此R商标(毫不知情情况下),并于2007年向美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08年注册成功。在这种情况下,A可以根据R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对B提出异议,也可以在注册后5年内申请注销。但超过5年的,A不能再以R商标以前的使用为依据申请注销,只能将其R商标的使用限制在B商标注册前的范围和地区。

综上2个案例,在先商标的使用权会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无法获得完整的权利保护。只有通过美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才能在整个美国获得优先权。

所以,要想商标在美国得到充分保护,需要及时向美国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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