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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红筹上市——民营企业理想的赴港上市方式

2018-05-17 17:33:35 by zhanglan    查看次数:4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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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多想要赴港上市的民营企业而言,发行H股上市需要证监会审批,受国内法规牵制较多,所以,相对于H股上市,更多的民营企业则选择的是红筹上市。此种上市方式可以绕开国内严格的资本与外汇管制,而且可以避开发行H股等复杂的事前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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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红筹上市模式简介

通常所说的红筹上市,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境内居民设立离岸公司(通常在开曼、百慕大或BVI等地),然后通过外资增资并购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转移到离岸公司名下。境内公司变成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或者由离岸公司和境内公司签订以实际控制为核心内容的一系列协议,将境内公司的控制权、收入、利润全部转移到境外的离岸公司,进而在境外上市融资的操作,但公司的主要业务资产依然在大陆。

我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中所列的“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将境内资产通过先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都属于我们所指的红筹上市。

二、红筹上市的成因

1.国内资本市场的艰难准入

红筹上市最初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国内A股上市繁复的审批程序、高昂的成本以及时间的不可预期性等,而且对于急需融资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而言,较高的准入门槛则成为了“致命伤”,这使得这些企业不得不将上市的目的地瞄向了境外资本市场,而红筹上市(主要是小红筹)或境外“曲线上市”则满足了这种需求。

2.“大红筹”(或境外直接上市)的局限性

中国大陆境内企业意欲在境外直接上市融资将涉及严格复杂的外资准入、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管、外国管制等多方面的审批程序。国务院颁布的21号文第三条规定,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或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地,境内企业必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年度规模审批。可见,这样的程序是非常繁复的,并且对于没有国有企业背景的民营企业而言,也许第一步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就不可能获得。

3.大多适用英美法系法律更容易得到境外投资者和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认同

我们知道,对于采用红筹模式上市的公司,其境外上市的控股公司往往是设立在离岸法域的一层(多层)的特殊目的公司,该公司应当适用设立地的离岸公司法律。比如,设立在开曼群岛的“豁免公司”就适用带有浓郁英国公司法特色的开曼公司法的规定。而在境外的投资人和监管机构看来,中国的公司法律以及外商投资法律对于它们而言是“陌生的”和“难以对接的”。能够适用英美公司法律将极大地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并减少投资风险,监管机构也将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4.免除了境内资本运作的诸多难题

按照一般的红筹上市模式,几乎所有的资本运作都在境外的特殊目的公司层面进行。比如,英美公司法的授权资本制、类别股概念、无外汇管制以及灵活的公司注册备案制度都将极大地避免境内公司法下资本运作的诸多难题。比如,授权资本制下注册资本仅需认购,不需实缴,就使得在股权运作更加灵活并降低成本;比如,被广泛接受的“换股”交易,可以使得股权交易更加便捷、成本更加低廉。在引入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时,各种符合国际商业投资惯例的运作手法都将得到实施而不存在法律层面的障碍;比如在国内引起广泛争议的“对赌”协议、“反摊薄”条款,在中国法律中尚存在某些方面的“空白”;比如,不存在任何的外汇管制,在特殊目的公司层面,资金可以自有调度、跨境股权运作可以自有进行。

5.税收豁免

几乎所有的离岸司法区域都没有针对离岸公司及其非居民股东的任何的公司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财产税等,并且还可获得当地政府颁发的针对未来立法征收税项的税收豁免承诺,例如在开曼群岛,就可获得一般为期20年的豁免承诺。

6.便于拓展海外市场

红筹模式使得国内的实际控制人在海外设立了运营的控股平台,这不但有利于上市融资和完善公司治理,还可以方便地运用该平台,搭建其海外业务运作架构,这比国内公司作为控股公司直接投资更有优势。

 

三、红筹上市的基本架构

一般来说,红筹上市的基本构架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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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设张先生与李先生共同投资拥有一家境内公司,其中张占注册资本的60%,李先生占注册资本的40%。

2.为了在中国香港上市,首先按照在内地公司的出资比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BVI公司。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在合并前后不可有任何的股权变动,只要收购方(即BVI公司)和被收购方(即内地公司)拥有完全一样比例的股东,在收购后,内地公司的所有运作基本上完全转移到BVI公司中。

3.接着,对BVI公司增资,再与A先生和B先生进行股权转让,收购他们拥有的内地公司的股权,则内地公司变为BVI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VI公司在开曼群岛或百慕大群岛注册成立一家离岸公司作为日后在中国香港挂牌上市的公司。

4.然后,BVI公司又将其拥有的内地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开曼或百慕大公司。

搭好了框架,就能以开曼或百慕大公司的名义申请在中国香港上市,同时,在上市公司与内地公司之间再多设立一家公司,以利于将来内地公司具体经营发生变更或股权变动时,不至于影响上市公司的稳定性,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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