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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分类 第三十四类 3401
第三十四类   烟草、烟具

烟草和烟草代用品;香烟和雪茄;电子香烟和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烟具;火柴。

【注释】

第三十四类主要包括烟草和烟具,以及某些用于吸烟和烟具的附件和容器。 本类尤其包括: ——非医用烟草代用品; ——用于电子香烟、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的调味品(香精油除外); ——烟用草本植物; ——鼻烟; ——某些与烟草和烟具有关的附件和容器,例如:吸烟用打火机,烟灰缸,烟草罐,鼻烟壶, 雪茄保润盒。 本类尤其不包括: ——医用无烟草香烟(第五类)。 ——电子香烟用电池和充电器(第九类); ——汽车用烟灰缸(第十二类)。
【3401】烟草及其制品
(一)

烟草340003,嚼烟340012,雪茄340013,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340019,香烟340020,小雪茄340025,烟用草本植物340028,鼻烟340033

(九十八)

非医用烟草代用品,过滤嘴香烟,卷烟,手卷烟,吸烟用烟草,香烟用烟草,烟草叶,已调味的烟草,含薄荷醇的烟草,烟斗用含薄荷醇烟草,无烟烟草,薄荷香烟,水烟用烟丝,雪茄烟,小雪茄烟,烟草筒芯用烟草,烟草(处理过和加工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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