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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买加商标注册简介

2018-04-25 10:38:31 by zhanglan    查看次数: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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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牙买加商标注册概要  

1、牙买加现行商标法包括:1957年颁布的、1958年12月1日生效的第32号商标法及1958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2、牙买加商标权的获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3、依据商标法规定,牙买加接受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集体商标及色彩商标的注册申请。   

4、牙买加只对商品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商品商标申请的分类与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相同,分为34个类别。一份商标申请可以涉及多个商品类别。  

5、牙买加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国家英文缩写:JM。  

6、官方语言为英语。  

7、多类别制度。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商标是指任何图形、文字、字母、数字、名字、颜色以及上述组合,商品形状或外包装以及能够以图文表述的具有区分企业/个人之商品与其他企业/个人提供的商品不同的标记。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分为A、B两簿,和英国原商标法中规定的相似。

能在A簿注册的商标必须至少包含下列要素之一:  

1. 特别或特定方式表现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及其企业的名称;

2. 企业某一前任或商标注册人的签字; 

3. 任何创造性的文字或词组;  

4. 不直接表示商品之特征、质量的文字或词组,以及不属于一般意义的地理名称或姓氏; 

5. 除1—4项之外的,经商标注册审查官或法庭认可的具有显著性的其他名称、签字、文字或组合的标记。 显著性是指用来表明商标所有人之商品与其他所有人在同类产品上的不同的特征,即区分性特点。商标注册审查官或法官有权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提出初步意见。 以尚健在人士的姓名或肖像用作商标提交申请时,商标注册审查官要求商标申请人提供该健在人士同意其使用该姓名或门像的书面证明书,否则,商标注册审查官将驳回商标申请;商标可以使用任何语言注册。外文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审查官可要求商标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译文。

当商标所有人在相同商品上拥有几个主体部分相似的商标时,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系列商标注册。系列商标注册后视同为联合商标注册。  

商标申请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先后申请几个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时,商标注册审查官可以要求商标申请人将这些商标作为联合商标申请注册,目的在于防止商标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拥有或使用类似商标而产生误认或混淆。联合商标不得单独转让。  

在商贸活动中起到区分经某人或某机构检验的产品之原产地、原材料、生产方式、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征与其他未经其检测的其他产品的区别的标记,可以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可以使用在任何产品上。 由独创性的文字或词组构成,且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的商标,可以作为防御商标申请注册。这一规定与英国原商标法非常相似。  

就商标全部或部分颜色进行限定,通常用以满足商标注册审查官或法官对商标显著性的要求,商标申请人可以申请色彩商标注册,在指定的—种或多种特定颜色上受到保护。商标注册时没有对商标色彩特别指定的,商标注册后在所有颜色上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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