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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以及对开曼公司的影响?

2019-12-23 17:00:40 by Lancy    查看次数:5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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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响应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欧盟对于构建国际税收新秩序的要求。《经济实质法》的出台,是继CRS信息交换,全球反避税规则下的又一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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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经济实质法》对在开曼设立的公司有什么影响呢?

《经济实质法》适用对象:

所有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设立的公司、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2018年修订)》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2018年修订)》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者在开曼群岛境外设立但在《公司法》项下注册的公司,如果上述公司注册为豁免公司,则属于新《经济实质法》的适用范围(合称为“相关实体”)。

从事某些活动(“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将承担若干报告义务,并需要就其所从事的各项相关活动满足经济实质测试。正如《经济实质法》附表2中所界定的,相关活动为:(i)银行业务;(ii)分销和服务中心;(iii)融资和租赁业务;(iv)基金管理业务;(v)总部业务;(vi)控股公司;(vi)保险业务;(vii)知识产权(IP)以及(viii)运输业务。

《经济实质法》排除对象:

其业务在开曼群岛之外的一个司法管辖区域内集中管理和控制,且相关实体本身就属于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域的税收居民;或者相关实体为投资基金或者投资工具(SPV)。

《经济实质法》的要求与义务:

1.相关实体需要就其从事的各项相关活动满足经济实质测试

《经济实质法》第4条规定了为满足经济实质测试所必须符合的具体要求:

(1)相关实体需要在开曼群岛从事与该相关活动有关的核心创收活动(“CIGA”)。CIGA系指在创收方面具有关键作用且在开曼群岛境内所从事的活动。该等活动的具体例子规定在各项相关活动中。例如,就基金管理业务而言,该等活动包括投资决策(即对持有或者出售投资进行决策)、计算风险和准备金、对货币或者利息波动以及对冲头寸做出决策、向投资者或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或二者兼之)准备报告或申报表(或二者兼之)。就总部业务而言,该等活动包括进行相关管理决策、代表集团实体发生开支以及协调集团活动。就知识产权业务而言,该等活动包括研究和开发和/或品牌、营销和分销活动,以及在某些情形下做出战略决策和管理(以及承担)与IP开发和后续利用IP相关的、与第三方收购和后续利用和保护IP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或从事据以利用IP权利的底层交易活动。

(2)就该等相关活动而言,相关实体需要在开曼群岛境内受适当指示和管理。与管理相关的具体要求如下:

①董事会在整体上应当具有履行董事会职责所需的适当知识和专业知识;

②根据所需决策的等级,应当按适当频率在开曼群岛境内召开董事会会议;

③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期间,法定人数的董事应当在开曼群岛出席该等会议;

④董事会会议纪要应当记录在会议上做出的战略决策;

⑤所有董事会会议纪要以及适当的记录均应当保存在开曼群岛境内。

(3)关于来自开曼群岛境内所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收入级别:

①相关实体的账簿应当记录有在开曼群岛境内发生了足够金额的运营支出;

②相关实体应当在开曼群岛境内拥有充分的实体存在(包括维持有经营场所或者厂房、房产和设备);

③相关实体应当在开曼群岛境内拥有足够数量且具备适当资质的全职员工或者其他人员。

2、相关实体需要每年向TIA(开曼群岛税务信息局)报告

相关实体需要每年向TIA报告以下事项:(i)相关实体是否在从事一项或以上的相关活动;(ii)相关总收入的任何部分是否在开曼群岛之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域内被征税;以及(iii)相关实体的财务年度结束日期。相关实体还需要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财年结束后十二(12)个月内就该年度内实施的任何相关活动向TIA提交详细的年度报告,包括与收入、资产、开支相关的信息、开曼群岛境内的营业地址、员工、CIGA、与集团(如适用)相关的信息,以及在相关活动被定义为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的情况下的某些其他信息。此外,TIA有权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相关实体有义务提供该等进一步信息,且还应保留与经济实质测试相关的所有记录六年。

3、相关实体未报告或提供信息,或者被TIA视为不符合经济实质测试的,该等实体将受到处罚

如果一个相关实体经TIA认定不符合相关财年的经济实质测试,TIA将就此发送通知,告知相关实体所需要采取的措施,并处以10,000开曼元(约12,200美元)的罚款,该罚款应当在发送通知之日后的二十八(28)日内支付。如果TIA认定该相关实体在后一年仍不符合经济实质测试,则TIA将发送进一步通知,罚款升至100,000开曼元(约122,000美元),并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报告(根据法律的要求,公司注册处需要向大法庭申请向相关实体发出命令,或者宣告其消灭)。可对TIA的决定提起上诉。

相关实体的董事、经理或者管理成员也需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包括玩忽职守。最后,经TIA要求,未提供信息的人士或者明知或故意修改、销毁或者删除信息的人士是在实施犯罪行为,将以简易程序定罪,处以10,000开曼元(约12,200美元)的罚款或者处以两年监禁(或二者兼之)。

总结:经济实质法的颁布无疑增加了在开曼设立的公司的报告成本和维护成本。在开曼设立的公司就其是否满足“经济实质测试”适时开展必要的核查,以避免后期的罚款和其他处罚。 

尽管初衷是为了让避税地与而非避税地适用统一的监管要求,但是开曼群岛国,毕竟不是香港。有无能够胜任的人员、办公场所?在哪儿进行决策?相关核心创收活动是否发生以及如何真实发生?除非从根本上否定开曼等离岸管辖地的存在,所谓的经济实质原则或许只是适当提高门槛,促使信息透明的工具。至于后续如何?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注:有关开曼群岛实质性活动要求的立法与相关指引,请参阅:http://www.tia.gov.ky/pdf/Economic_Substan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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