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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给保护敲个警钟!

2018-07-17 11:01:06 by Jaylin    查看次数:6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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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在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商标案件为37946件,是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最多的。新型、特殊、难度大,是商标案件审理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著作权保护的侵害“新华字典”商标权案、迪奥尔公司商标案、“老干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影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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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保护越来越紧迫。今年3月,商标局发布了“商标法修改意见公告”,这意味着商标法也将进入大修程序。

一、侵害“新华字典”商标权案

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与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华字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一审法院认为,“新华字典”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新华字典”已经获得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可以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华语出版社在字典上使用“新华字典”构成复制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新华字典》(第11版)使用的装潢所体现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特有性。华语出版社在辞典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装潢设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遂判决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余元。

本案是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利益平衡等复杂问题。本案确立了对“新华字典”这类兼具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是否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的裁判标准。

判决明确指出:商标法对商标独占使用权利的保护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附着的商品。通过给予商标保护的方式,促使商标权利人更好地承担商品质量保障的法定义务和传播知识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促进出版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二、最高法改判迪奥尔公司商标案

1月前,最高法改判了再审申请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下称迪奥尔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涉案商标重新做出复审决定。

2014年8月,涉案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商标,该件商标获得国际注册后,迪奥尔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下称国际局)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商标申请。商评委作出第13584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下称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是一个由瓶子构成的图形,易被识别为指定商品的常用容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据此,商评委驳回了迪奥尔公司的涉案商标申请。迪奥尔公司不服商评委复审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最后法庭认为,商评委应当对申请商标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重新审查。

商标局、商评委在重新审查中应当重点考虑如下因素:一是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与经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二是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与该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

根据最高法权威人士解读该案改判很有意义,不仅彰显了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精神,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三、“老干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老干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更是注册商标中的典型,很多驰名商标侵权案中多是模仿已注册商标的字、词、形等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该案中,北京欧尚公司销售了贵州永红公司生产的牛***商品(简称涉案商品),该商品包装印有“老干妈味”字样,包装背面标有涉案商品品名为“老干妈味牛***”,构成侵权。判决贵州永红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牛***商品上使用“老干妈味”字样,北京欧尚公司停止销售上述印有“老干妈味”字样的牛***;贵州永红公司赔偿贵阳老干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2万多元。

二审判定:贵州永红公司涉案商品确实添加有“老干妈”牌豆豉,“老干妈味”之称减弱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正当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的情形。

法院认为:经营者在其商品包装显著位置上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描述商品特征的名称使用,即使确实使用了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作为原料,但如果该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未成为行业常用原料、该驰名商标并未成为行业常用商品特征名称,则经营者对驰名商标的上述使用方式不具备正当性;且该使用行为会弱化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正当权益的情形。

警而醒之——

看完这些商标大案件,商标保护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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